周剛志|“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的憲法學解讀及其方法論辨析
時間:2021-11-12 瀏覽:1136 來源:含月軒 作者:周剛志
感謝湖南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年會的安排。前段時間我在朋友圈曬了三十年前的舊書(周禮全著:《黑格爾的辯證邏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胡肖華老師看到了,就指定我評議劉建湘老師的發言“也談《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的主題:憲法革命”。為此我重讀了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與馬克思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德意志意識形態》等論著,剛才又聆聽了劉老師的高見,現在談一點粗淺的體會。第一,我們如何理解黑格爾法哲學尤其是國家法哲學?黑格爾使法哲學這個名詞被我們耳熟能詳,但是黑格爾不是法學家,他的法哲學是其哲學的一部分,法律與道德、倫理一樣只是客觀精神的體現。中國學者多將黑格爾哲學歸為客觀唯心主義。我們要如何理解黑格爾哲學與黑格爾法哲學?在馬克思眼中,黑格爾哲學在德國的影響非常巨大:“德國的批判,直至它最近所做的種種努力,都沒有離開過哲學的基礎。這個批判雖然沒有研究過自己的一般哲學前提,但是它談到的全部問題終究是在一定的哲學體系即黑格爾體系的基礎上產生的?!保R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因此,我們批判黑格爾法哲學及國家法哲學,首先需要嘗試去理解其內涵或依據,然后才能去評價或者批判:從直觀的層面上看,法與國家確實是精神的產物,而且似乎擁有獨立的精神及意志。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國家”,有辦公場地、有機構、有組成人員,這個還不夠,它還有一個“法律人格”,具有“獨立意志”。進而言之,“國家”和“法”都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必然有人為理性的參與。如果我們回避國家建立過程中人類理性的極度艱難抉擇過程,我們也可以將國家簡單視為理性設計的結果,國家與法就是個體存在就必須接受的“客觀精神”。為了方便人們理解“法”作為“客觀精神”的可感性,黑格爾居然還回歸到了所謂“客觀現實性”——“法的客觀現實性,一方面對意識而存在,總之是被知道的;另一方面具有現實性所擁有的力量,并具有效力,從而也是被知道為普遍有效的東西?!保ê诟駹栔?,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黑格爾還將“國家”視為“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國家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東西,因為它是實體性意志的現實,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識中具有這種現實性?!保?/span>黑格爾著,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在這里我們想到了盧梭。盧梭區分“公意”和“眾意”,是因為他很明確地知道,“公意”代表“理性”,但是政治實踐中常常出現的恰恰是“眾意”。但是盧梭堅決主張主權代表“公意”,反對權力分立,所以被歐美后世的自由主義者所批判。黑格爾如何分析“三權分立”學說呢?從他的理論邏輯上講,不同的權力當然也只是客觀精神的不同體現。他果然提出:“如果人們慣于談論三權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話,那么其中第一種相當于普遍性,第二種相當于特殊性……”(黑格爾著,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或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或許在黑格爾看來,“立法權”代表“普遍性”,而行政權則代表“特殊性”,二者相對分離本是合乎邏輯的。從馬克思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等論著來看,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不是從理性論或者理念論去看待國家,而是從現實、實踐的視角去看待國家。因而,劉老師在文章當中所提出的幾個觀點,譬如,“人民有權制定憲法”、“新憲法需要真革命”,“政治國家以市民社會為基礎”等命題,都可以在馬克思的相關論述中找到依據。尤其是第三個命題,提煉出了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的重要論點。當然,這里所謂“憲法的革命”,實質上主要是“思想的革命”。第二,我們今天討論黑格爾法哲學尤其是國家法哲學的意義或價值何在?在這篇文章理論,我比較感興趣的恰恰是文章的一個部分,即人民制憲權命題。眾所周知,前幾年中國憲法學界發生了規范憲法學與政治憲法學的論戰,其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即制憲權問題。制憲權命題是否可以成為憲法學命題?在政治哲學研究當中,關于制憲權理論的理論演變,很多學者都會提到三個人:法國的西耶斯、德國的施密特,和美國的阿倫特,但是這三位都是探討了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的制憲權問題。社會主義國家也主張人民制憲權,其理論根基即馬克思主義的相關學說,但是此前我們在這個方面的研究比較欠缺。實際上,馬克思在其著作當中,尤其是《1840年至1850年的法蘭西階級斗爭》多次提及“制憲會議”、“制憲權”問題。譬如,馬克思曾經指出:“制憲議會是憲法之母,而憲法又是總統之母”;等等。(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劉老師在這個領域繼續開掘,可能會進入憲法學理論研究的一個“富礦”。當然,從德國哲學對于后世法學的影響來看,今天似乎是康德哲學而非黑格爾法哲學,構成了歐美主流法學的哲學基礎??档抡軐W最為重要的意義或者價值,就是建立了理性批判哲學,為事實與價值的二分法提供了哲學基礎。這是迄今為止歐美主流法學理論即實證主義法學的理論基礎,也是法學脫離自然科學獲得獨立地位的重要理據。如果劉老師能夠進入康德哲學及其對實證主義法學的影響這個研究領域,可能會有很多更有趣的結論。當然,學術研究自有其獨立的價值和意義。本文的探討,倒是可以引出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們能否真正理解黑格爾法哲學與國家法哲學?第三,我們能否真正理解黑格爾法哲學尤其是國家法哲學?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的溝通都會存在很多困難和誤解,在不同時代、不同語言之間,則溝通更為艱難。陳寅恪先生在研究歷史時,有一個立場或方法頗為引人矚目,這就是所謂“同情之了解”,有學者考證,此種方法實際上來自于德國學者赫爾德。(陳懷宇著:《在西方發現陳寅?。褐袊宋膶W的東方學與西學背景》,北京師范大學出版集團2013年版)赫爾德是康德的學生,“字母語言神賦論”的批判者,他認為人類天生都具有語言能力?!皠游锏幕顒宇I域越小,就越不需要語言。感官越靈敏,想象越專注,本能越強大,它們對可能會有的發聲、符號和表達就越難以認可?!睋Q而言之,用赫爾德的理論來作進一步的推理,語言起源于溝通的需要;一個族群、一個國家越是強大,可能就越是不會去關注語言,尤其是不會去關注外族、外國的語言。赫爾德的語言學理論,實際上也為各民族的語言之間可能采取“同情”的立場相互溝通提供了理據。但是,從另外一個側面來說,強國往往擁有強勢的政治文化,往往不需要關注政治話語的翻譯問題,弱國不注意此類問題,卻可能會在政治理論及輿論上陷入困境。歐美思想界對于中國文化的偏見在他們那里僅僅是一種偏見,但是在中國社會接受這種偏見之后就可能會演化為一種文化崩塌的悲劇或者災難。譬如,孟德斯鳩認為:“中國的氣候條件使人天生具有順從的奴性”,“疆域之大使中國是一個專制政體國家”;等等。受此影響,“國民性”成為19世紀時期歐洲種族主義國家理論的重要概念,并由梁啟超等人從日本引入中國,在20世紀初期成為主要報章雜志熱衷討論的話題。(劉禾著.《跨語際實踐:文學、民族文化與被譯介的現代性(中國,1900-1937)》,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6年版)當時在中國知識分子影響最大的著作即史密斯的《中國人氣質》一書,其最終的結論依然沒有擺脫傳教士的立場與視角:“中國需要的是正義,為了獲得正義,她就絕對必須了解上帝,了解關于人的全新概念,還要了解人與上帝的關系。中國的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和每一個社會都需要一種新生活。這樣一來,我們就發現,中國的各種需要其實就是一種迫切的需要。這種需要,只有基督教文明才能持久、完整地提供出來?!保?[美]明恩溥著:《中國人的氣質》,劉文飛、劉曉腸譯,譯林出版社2012年版)由此而言,歐美學者所謂“國民性”理論,不過是其秉持白人種族主義和基督教文化優越感而對中國等東方民族形成的“先入之見”及其論證。然則,當時中國文化界在引入這個概念之時卻隱去了其知識來源。于是,“國民性的話語一方面生產關于自己的知識,一方面又悄悄抹去全部生產過程的歷史痕跡,使知識失去自己的臨時性和目的性,變成某種具有穩固性、超然性或真理性的東西?!保▌⒑讨骸墩Z際書寫:現代思想史寫作批判綱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歐美法哲學、尤其是國家法哲學,對于中國傳統制度及中國國民性格的負面評價,譬如所謂“國民性理論”,被中國學者不假思索的繼受,這可能會成為中國學術研究當中“致命的方法論缺陷”。赫爾德認為,語言是人類的普遍天性。這些論斷為中西語言互譯提供了論證。實際上,人類的溝通本來是很艱難的,不同語言之間的溝通則更加艱難。不僅德語和漢語之間存在互譯的難度,即便是古漢語與現代漢語之間也存在互譯的難度。但是,通過相關文獻的佐證、驗證,可以推出一個可靠的結論。中國古代的考據學往往可以視為一種互文性的考證:通過對不同文本的反復比較,讓相關事實呈現其本來的面目。陳寅恪先生最后在寫《柳如是別傳》時,對于柳如是與錢牧齋之間的夫妻戲語如“黑發白面”“白發黑面”者,居然考證了《牧齋遺事》、《觚?!?、《柳南隨筆》、《練真吉日記》、《掃軌閑談》諸書,可謂極盡考據之能事。實際上,這段對話之表述各有不同,其內容卻是并無歧義,其考證之實用價值可想而知。中國史家對于考證功夫的癖好,由此可見一斑!不僅如此,法國歷史學家普羅斯特將“考證”分為“真實性考證”與“準確性考證”,引入“古文字學”、“古文獻學”、“印章學”、“題銘學”等“外證法”以辨別史料之真偽(安托萬·普羅斯特著,王春華譯:《歷史學十二講》,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與中國古人講究“文獻互證”的考證方法,以及“文字學”、“訓詁學”等傳統語言學亦有異曲同工之妙。這說明,中外史家的研究興趣及方法,并無本質區別。不過,在不同語言的翻譯方面,尤其是中國方塊字與歐美字母文字的互譯領域,僅有語言及文獻內部的“互證”還不夠。法國學者克里斯蒂娃提出了“互文性”(intertextualité)概念,強調考察、深究文本之間的相互關系,要求“將語言及所有類型的‘意義’實踐,包括文學、藝術與影像,都納入到文本的歷史”,“將文本的歷史納入到社會、政治、宗教的歷史”。進而言之,“自然物”、“人工物”的物體形態及人類的感知本無太大區別,其翻譯尚屬簡單,而抽象名詞如“法治”、“法學”、“憲法”、“法律”等等,則不是那么簡單。尤其是漢字作為方塊字,其字形保持了高度的穩定性,不像字母文字那樣可以通過構詞法快速形成新詞匯。因此,域外相關文本中的詞匯與漢語的詞匯之間,很難形成嚴格的一一對應關系。更何況,字母文字的變動往往隨發音及實際需要的變動而變動,不像中國傳統文化及文字有穩定的歷史傳承而得以形成“訓詁學”等專門學問。因此,外語作品當中相關詞匯的詮釋與翻譯,首先需要根據其法律文本及法學文本的相互關聯探討其“互文”、“互證”、“互動”關系,不宜機械套用中國傳統訓詁方法(“釋詞”“解句”與“辨析異例”,等等)。進而言之,我們對于外語文本中某些概念的解釋,直接找出其對應之中文詞匯或許是比較便捷的方法,但是要準確厘定其內涵,則需要借助于這一概念在其原有語言體系中的內涵及其與其他與此的內在關聯、語義邏輯。否則,此種翻譯上的斷語固然有助于讀者識別其中存在的問題,但是也可能會導致讀者“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依然如墮迷霧之中而不明其深意。以上是我重讀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并聆聽劉老師高見之后的一點粗淺體會,有不對之處,請劉老師和各位學界同仁諒解并予批評指正,謝謝!
(本文是中南大學周剛志教授2021年10月30日參加湖南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21年年會時的與談發言書面稿,會后根據需要略有增刪)